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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广播电视大学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日期:2019-11-18 16:41: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教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北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冀电大校字[2015]3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三位一体”办学所开展的教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教科研经费和横向教科研经费。
纵向教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或学院)作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获得的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经费支持项目和开放基金项目;国家和省部级学会组织以科技计划下达的研究课题;全国或省教育规划课题;在国开大学、河北电大立项的研究课题、各类精品课程等获得的经费。学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非政府计划形式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形式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唐山广播电视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教科研经费,无论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教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校长对教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和各类教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学校教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直接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教科研工作的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教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各负其责,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管理机制。
       (一)项目负责人是教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教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教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教科研工作的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任务书等)管理和经费预、决算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审核和监督教科研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处做好科教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教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订和完善校内教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教科研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四)教科研项目所需增添的设备,由项目小组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以购买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流程依规办理。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要按照电大校字〔2014〕4号《唐山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小额工程及采购管理细则》办理。教科研活动形成的资产要按照电大校字〔2011〕5号《唐山广播电视大学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课题组研究过程中需用的教材、书籍及纸张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可由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采购,凭正式发票在科研经费中依规报销。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五条  教科研经费预算是教科研活动费用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
       第六条  教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支出预算是指与教科研相关的各类开支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拨付经费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要求,如实编报项目预算。直接费用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教科研任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经费预算根据经费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的上限编制。
       第八条  纵向教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要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一般情况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横向教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教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教科研主管部门、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教科研经费的收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所有教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照相关教科研管理办法、教科研合同(任务书)、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教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教科研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教科研经费。不得违规将教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购买与教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在教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教科研劳务费;不得借教科研协作之名,将教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教科研经费支出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要求,报销的票据要合法、合规、手续齐全,支出内容要与教科研活动相关。对于一些难以界定与教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应提供由项目负责人签名的相关性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纵向教科研经费的支出:
      (一)直接费用。是指教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费、其他支出等。
       直接费用中,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上级有规定或有明确预算的,严格按照规定或预算执行;没有规定或预算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测试化验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5、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燃油费、过桥过路费等。外埠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唐山电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市内交通费用、燃油费和过桥过路费三项总和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等。会议费开支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和签到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支付的出版费、印刷费、复印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人员(比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含劳务费用和相关社保补助。开支劳务费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天数、标准、金额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由本人签收后发至个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学校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鉴定费、评审费等,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支取时需提供专家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称、工作天数、标准、金额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11、培训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提高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相关能力而派出参加的培训费用。
12、其他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开支标准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教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教科研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绩效支出等。学校暂不提取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横向教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按照教科研合同约定的经费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合理、规范使用教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各类教科研经费的开支,均由项目负责人、经办人签字,设备类还需验收人签字,财务处审核,由项目分管部门的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校长分别审定、审批。
       第十六条 开支教科研经费应遵守国家有关结算规定,单笔支出超过1千元时须采取支票或电汇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符合公务卡结算要求的,须采用公务卡支付。
       第十七条  项目组人员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须经所在部门和主管校长同意,报校长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外拨经费支出由负责教科研工作的部门和财务处共同审核,由项目分管的校领导、校长逐级审批。外拨经费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九条 教科研经费的报销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经费拨付年度之内可完成的项目,从项目开始至结束前下拨的经费原则上在划拨到账三个月以内报销,最迟不晚于下一年度3月底。后期资助经费或项目结束后才划拨到账的经费,要提供拨付单位说明,凭项目进行年份或经费划拨年份的票据在划拨到账三个月以内报销。
第五章 结转及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跨年度项目在研期间,前一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直至项目完成后3个月之内,结转手续由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项目结题后应按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教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结余资金按下达部门管理要求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留用两年,仍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作为项目后续研究经费或新项目的配套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两年后原则上转为学校教科研基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对教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并配合上级部门及负责教科研工作的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照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其权责范围内正确、合理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所有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教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负责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科研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教科研管理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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